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Yucheng Holding Group Co., Ltd;简称:钰诚集团),是一个以建设和发展区域经济自由体为主轴,以科技金融、国际安防服务与咨询产业为两翼的综合性集团。总部位于蚌埠市解放二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高俊俊。
2005年,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丁宁又出资1000万元,成立蚌埠市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2015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
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2019年10月11日,e租宝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e租宝”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被告单位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挥霍部分集资款、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相关涉事人员获刑被处置。2025年6月,“e租宝”第二次资金清退的事情引发关注。
1997年,丁宁之父丁延柏出资15万元成立岩柏封锁厂,注册地在蚌埠市。作为家庭式小型工厂,岩柏封锁厂早年以生产铁路铅封为主。1999年,年仅17岁的丁宁休学后在封锁厂任推销员。次年,丁宁利用互联网为工厂带来300多万的销售额,赚取人生“第一桶金”。
2005年,丁宁重组岩柏封锁厂,成立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五金),注册资本2000万,年仅23岁的丁宁出任董事长,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五金销售。2011年,丁宁又出资1000万,成立蚌埠市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新材料),经营范围为新材料、化工产品销售。
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2015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2015年5月,钰诚集团在佤邦成立东南亚联合银行,助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
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以建设和发展区域经济自由体为主轴,以科技金融、国际安防服务与咨询产业为两翼的综合性集团,致力于提供全球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先进的国际安防技术服务与咨询,在未来以建设钰诚东南亚自由贸易区为主体,形成“一体为主两翼齐飞”的发展格局,主要产品有e租宝。
2014年7月,经改造的网络平台更名“e租宝”正式上线,并在短短一年后成为行业领先者。“e租宝”自成立之初就以“一元起投”、普惠金融为噱头,并承诺9%至14.6%的年化收益率。为进一步扩大融资范围,该平台还在地铁、公交等不同地点,通过电视、网络等不同途径投放了大量广告。其中,2015年上半年的电视广告投放规模高达1.5亿元,且一度覆盖中国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天津卫视、浙江卫视等主要国家及省级电视台。此外,为展示公司资金充足的形象,丁宁要求办公室秘书身着奢侈品服装和首饰,高薪聘请80余名高管;为掩人耳目,“e租宝”还在缅甸战乱地区设立东南亚联合银行(邦康支行)。最终,“e租宝”凭借虚假包装、媒体和专家的推波助澜一度成为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e租宝”自始至终就是一场以融资租赁项目为名的骗局。该平台对外宣称,集团下属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在“e租宝”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资成功后,项目公司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便能够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从中赚取项目利差,平台可赚取中介费,投资人也将获得收益和本金。但是,“e租宝”平台的融资项目均为虚构。丁宁指使专人使用融资金额的1.5%至2%购买企业信息,并向承租人支付部分费用作为转手资金的好处费,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最终通过虚假项目集资,通过承租人中转,将全部的非法集资所得都转入旗下关联公司,达成事实挪用的目的。此外,钰诚集团还在各地大量设立分公司或代销公司助力推销,并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也达到500余亿元。
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存在经营异常,随即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对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指挥下,于12月8日展开统一行动,成功抓捕丁宁等多名主要高管,并对“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展开调查。当日,平台官方网站与APP也已无法打开。
12月9日中午午间,e租宝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时表示,将在相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12月14日,北下关街道成立“e租宝”专项工作组,召开紧急部署会议;两日后,各地方公安机关针对“e租宝”平台及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
2016年1月14日,e租宝案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与该案相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犯罪嫌疑人曾在被逮捕前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深埋至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而且涉案人员众多、波及范围极广,这给专案组侦破案件带来了极大困难。直至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才正式结束“e租宝”案的侦查工作,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丁宁.2014年6月,丁宁收购金易融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租宝平台上线运营;2015年2月丁宁收购英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台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铝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二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驻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告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 等年化收益9%至14. 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进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数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块策的同时,与高层管理人灵被告人丁旬、张教、彰力等人负责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善、笑态许理负贵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刘曼、未志教、刘静餐按照丁宁、丁旬等人指示,负责收取、支付、调动集资款。被告人王之族、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展、丁如强等人负责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主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贵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
经司法审计,二被告单位集资后可查实的集资款用途主要有:384亿余元用于返还集资本息;12.3亿余元用于向提供虚假债权项目的中间人支付好处费,20亿余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提成,12亿余元用于支付办公场所房租、购买办公设备,4.8亿余元用于支付广告宣传费用,29.76亿余元用于与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成集团)合作支出,23.33亿余元调往国外“投资”,31.68亿余元用于收购负债公司、不区良债权等支出,12亿余元由被告人丁宁“赠予”被告人张敏、王之焕、谢洁、姚宝燕、彭力、雍磊、高俊俊等人,4.91亿余元用于购买珠宝、玉器、字画、奢侈品等财物,9.2亿余元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飞机、车辆,2998万余元用于走私贵重金属支出。
案发后,全国涉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同进行资产追缴工作,已经庭审质证并确认权属的资产有:冻结资金109.4亿余元,美元8031万元;扣押现金9.18亿余元;美元6927元;新加坡币3859元;查封房产6套;扣押机动车6辆;扣押黄金136930克;扣押玉石、金银制品、摆件、字画、手表、箱包、首饰、衣物等物品1076件;冻结被告单位以23亿元购买的德宏南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瑞丽市景成地海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股权。本案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资金去向繁多,权属确定工作复杂, 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继续追缴的涉案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变价后与已追缴资产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予以证实。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9月12日,e租宝主体案件做出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e租宝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单位未提出上诉,丁宁、丁甸、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10人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二被告单位及26名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在造成全国范围内众多投资人巨额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惩处。同时认定,北京市一中院一审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e租宝案立案执行公告,该院已对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1日,互联网金融第一大案“e租宝”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并于12日解释了“e租宝”案北京查封六套房屋拍卖情况解释了司法拍卖的过程。
2020年1月,“e租宝”开始第一次资金清退。2025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案第二次资金清退公告显示,自4月7日开始至4月13日启动并完成第一批次清退工作;4月14日至4月20日启动并完成第二批次清退工作。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资金清退比例根据受损金额和追缴到位的资金确定。集资参与人具体清退金额等于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再乘以资金清退比例。资金清退采用开设电子存单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清退金额50元以上的,以开设电子存单的方式清退资金。集资参与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国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提取案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无法领取案款的,需将身份信息、个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寄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信封备注“e租宝领取案款”)。清退金额50元以下的,扫描公告所附二维码,登录“线上信息登记系统”,核对身份信息,录入本人名下的收款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案款以转账方式发放。
2025年6月,“e租宝”第二次资金清退的事情引发关注,不少投资者在社交平台上晒出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称,e租宝案资金清退已完成,银行已使用电子存单形式清退资金,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清退资金领取,其他事宜可关注法院公告。界面新闻从多位“e租宝”受害者处获悉,已收到第二批清退资金,加上第一批35%的清退资金,目前收到的清退资金总计约为此前投资款的40%。此外,本次清退对象扩大到了“e租宝”员工。一位曾经的“e租宝”员工表示“退赔比例不到40%,说是扣除了以前在‘e租宝’工作期间的工资”。
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某、张某、作为二被告人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雍某、侯某、刘某曼、朱某敏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单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合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工某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认定一被告单位及丁某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且依法从严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查查.2023-11-20
起底钰诚资金链.21财经.2025-06-18
钰诚集团.天眼查.2025-06-18
“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大起底.人民网.2025-06-18
(非法集资警示案例)“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2025-06-18
“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6-18
【法律适用】e租宝一审判决书全文曝光!集资380亿,23亿调往国外!.澎湃新闻.2025-06-18
“e租宝”案已二次资金清退 ofo小黄车押金何时退?律师解答.凤凰网湖北.2025-06-18
从案发到丁宁、张敏送审,e租宝事件全记录.从案发到丁宁、张敏送审,e租宝事件全记录.2025-06-18
钰诚集团缅甸佤邦成立东南亚联合银行 助力国家“一带一路”.中国新闻网.2025-06-18
“e租宝”非法集资案:一年半非法集资500多亿.环球网.2024-04-08
丁宁:规模最大庞氏骗局始作俑者获刑.新浪财经.2024-04-08
追缴涉案资产价值超百亿元!" e租宝" 案件有了新进展.微信公众平台.2024-04-09
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公安机关公布“e租宝”案件侦办追赃最新进展.微信公众平台.2025-06-22
“e租宝”案件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中国经济网.2024-04-09
北京市一中院通报e租宝案:已对被告人丁宁等26人立案执行.澎湃新闻.2024-04-09
“e租宝”爆雷十年后第二次清退资金,有投资者收到40%本金退款.腾讯网.2025-06-2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第二次资金清退公告.百家号.2025-06-22
“e租宝”被查十年后 迎来第二批资金清退 投资受害者发声.凤凰网湖北.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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